类别 | 避难层 | 避难间 |
概念 |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房间 |
设置场所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
设置要求 |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 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