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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049  |  发布时间:2020-06-12  |  专栏:考务信息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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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