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从2015年开考至今,一直是消防行业含金量最高的一本证书,在目前国内众多注册类执业证书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消防工程行业最合法、最合理的注册类执业证书。
近期,随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实施,以及部分省市开始推行该政策,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都是极为有利的政策,来看看具体详情内容吧~
2020年4月1号住建部发布重磅通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部令第51号)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2、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明确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对特殊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4、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2020年6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这三条规定说明消防技术服务是责任主体的需求侧,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建设单位采购,消防技术服务不再是作为第三方机构。同时因为消防专业性太强,有必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并且可作为工作依据。消防技术服务作为责任主体的需求侧,是符合供求关系的,且需求量将会持续增加。
《工作细则》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自己亲历亲为,需要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开展相应的检测、评定工作;并且建设单位自己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不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措施,而由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这项工作,才是最经济、合理的。
因此随着《细则》的实施,建设单位想通过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少不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种专业机构参与,而这种需求不再是因为以往政策的需要,而是变更为市场的需求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也会需求量大增。
早在2019年11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联合审图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要求:
1、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整合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审查机构,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3、鼓励聘请取得消防、人防、技防等专业注册资格人员,提高审查从业能力,并确保审查质量。
2020年5月29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该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2020年6月24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起无锡全面实施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新规。
具体详情内容如下文所示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锡建消防〔2020〕5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工程过程监管,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提高消防验收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竣工验收含义
本通知所称消防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查验,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消防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明确消防竣工验收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消防竣工验收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落实消防竣工验收工作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作为消防工程的重要内容,应当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和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三)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消防竣工验收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并组织实施,也可单独组织实施。
四、完善消防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并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和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提交工程竣工图纸,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见附件2)和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3)。
(二)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评估,搜集完善监理资料,并将竣工图纸与己完工程、有关消防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对照核查,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和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内容同上)。
(三)设计单位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四)符合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按规定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