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开发布了各类消防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筛选摘录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含本数)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合一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岗位人员未培训的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充电,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到20000元罚款。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罚款。
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的行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处1万元(含本数)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1000元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的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