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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报名】青海、黑龙江 今天即将截止报名!又有2省发布疫情防控!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74  |  发布时间:2020-08-26  |  专栏:考务信息

所有省市地区(除北京之外)均已发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公告。同学们抓紧时间报考,千万别错过报名时间!

目前正在报考的地区有:

海南、青海、四川、宁夏、广东、广西、新疆、浙江、黑龙江、河北、贵州、云南、甘肃。其中青海、黑龙江将于今日结束报名,请同学们务必注意报名截止时间。

目前已经有多个省份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说明,今天再新增2省,详情如下:

浙江

一、考生应提前申领浙江省内“健康码”,并持绿码参加考试

(一)考生应保持“浙江省内‘健康码’绿码”(以下简称“省内绿码”)状态。临考前不要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已在外地的要尽早返浙并申领“省内绿码”(提前14天)。浙江任何一地的“健康码”,在省内互认。

(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在考前到省内综合服务点或咨询12345,申领“省内绿码”。

1.“健康码”为非绿码,无相关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证明的。

2.有过往病史或病例接触史,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和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证明的。

3.“健康码”为非绿码,有相关症状,但能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二、考生应服从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考生应从规定通道,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考试期间应服从相应的防疫处置措施。考后应及时离开考点考场。在考点内应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一)考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进入考点

1.考生持有“省内绿码”且现场测温37.3℃以下的(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

2.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相关情形,入场时经轨迹等排查,确属特殊情况未能申领“省内绿码”的。

(二)考生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进入考点

1.“健康码”为非绿码的,或无法出示“健康码”的。

2.拒不配合入口检测的,以及不服从“转移至特殊考场考试”等其他防疫管理措施的。

(三)相关情况的防疫处置措施

1.考生有以下情况的,将视情受控转移至特殊考场考试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①入场时“健康码”为绿码,但现场二次测温仍37.3℃以上的;②考试时出现干咳等相关症状的。其中,转移至特殊考场考试的考生,应在当场次考试后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报告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否则,人事考试机构有权责和义务将相关考生的信息通报防疫部门追查。

2.以下情况须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①通过考点入口时;②如厕时;③在特殊考场考试时;④在考中出现相关症状时。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资格考试有关报考规定,对于考生应在户籍地或工作地报考的考试,若有省外考生到我省参加考试,因防疫管控或成绩管理规定,造成无法参加考试或成绩不能使用的,后果自负。

(二)成绩滚动管理的考试,已在我省报名交费,且是我省户籍地或工作地的考生(除核安全等规定到我省考试的省外考生外),有以下情形的,经申请,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其有效期可延长一年。①现场防疫检测,因情况异常不能进入考点而缺考的;②考试中途出现相关症状被送诊而终止考试的;③考试期间正在接受新冠肺炎治疗或隔离观察的;④考试期间正在参加防疫工作的。以上情况考生须在考后提出申请,其中后2种情况还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或提供相关单位的防疫工作证明(传真:0571-88395085、88396760)。所有与上述新冠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任何情况的缺考或终止考试,以及非我省户籍地或工作地的考生,不在此规定之列。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健康码”,并主动出示。

(四)因防疫管控:①私家车禁入考点,请尽量选择车辆送接或公共交通出行;②考虑到入场防疫检测,每场考试请在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逾期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③大部分考点不提供用餐,请考生自主做好饮食安排。

(注:本须知内容视疫情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青海

青海省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将于下半年有序进行,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包含一级建造师等2020年度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报考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测绘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需出示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在考前14天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点“留观复查区”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信康码信息(绿码),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两证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试前6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点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或其它设备带入考场,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电子设备(部分考试可以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节选自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