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天津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明确: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的,或者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详情如下:
天津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节选
第六条(超高层建筑消防建设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建筑高度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
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确需新建250米以上高层民用建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进行消防专题论证审查。
第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的消防安全职责)鼓励高层住宅建筑实行消防安全楼长制度,每栋高层住宅建筑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整栋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楼长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常闭式防火门未关闭;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被占用;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第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每栋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管井日常维护管理;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落实初起火灾扑救职责;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组织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七)其他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五条(聘用不符合资质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的,或者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高层民用建筑的用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
(三)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原文链接:
http://tjxf.tj.gov.cn/gk_50989/tzgg/202204/t20220419_5861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