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0-7119
电话咨询
报班咨询
我的课程
我的题库
消息中心
在线反馈

该省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004  |  发布时间:2020-11-19  |  专栏:考务信息

2020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其中第十八及二十二条明确表示: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具体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煤矿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并落实必要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疏散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六)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自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和机构共同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