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应急管理部发布7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7号令将于今年11月9号实施。该令有哪些核心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如何顺应和改变?
解读
1、对从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明显是高了,要早进行储备。
2、对什么是虚假文件、失实文件进行了明确,依据消防法69条的处罚就更加清楚。
通俗地说,虚假文件就是没去现场在公司里自己造的,或者明明是东说成是西;失实文件就是有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合。敢出这两种报告,那处罚是很严厉的。
3、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技术服务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事前审批取消了,事中的监督检查多起来了,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抽查、专项检查、接举报投诉或移交的核查等方式监管,并且专门开发了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注册人员、上传服务档案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之后(事后),还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监管中,发现技术人员在两个以上机构执法、不到现场、不签订服务合同、不签名、转包分包、未建立档案、未公示相关信息等情形,依7号令进行罚款处罚。
4、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执业了
不再受区域限制了,也没有等级一说了,只要具备从业条件,在全国哪儿执业都是合法的。
5、明确了应急部管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住建部前期也在征求意见要出个部令,他们管的是“从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这里面有个重叠是消防设施检测,应急管理部管的应该是可以从事日常的消防设施检查,住建部管的则是工程验收过程中的消防检测。
原文通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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