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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情况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20  |  发布时间:2020-04-29  |  专栏:考务信息

1、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的区域。

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5、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 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3.00h的防火隔墙

1、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2。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当采用防火隔间时,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4、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6、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7、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2 /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00h楼板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3、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时,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