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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必考!民用建筑平面布置考点汇总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2327  |  发布时间:2020-11-05  |  专栏:考务信息
一、老、幼场所

1. 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4)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7)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8)老年人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2. 儿童活动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医院建筑
1.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2)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4)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7)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 会议厅、多功能厅
1)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其他建筑
1. 商店、展览建筑
1)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2. 商业服务网点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3. 合建建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