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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属于公共建筑。三步判定法:
(1)一判公共。干扰:商业服务网点。
(2)二判高层。干扰: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3)三判高一。干扰:公共建筑的特殊情况。
【注】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特别注意以下 3点:
(1)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按普通公共建筑对待)
(2)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也属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 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按普通公共建筑对待)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 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 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 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 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 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 m的部分,可不计 入建筑高度。
示例: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 B1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 级为 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 s1 级,燃烧滴落物 / 微粒等级为 d0 级,烟气毒性等级为 t1 级。
(1)材料的燃烧性能:不、难、可、易(A、B1、B2、B3)。
(2)构件的燃烧性能:不、难、可。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和房间隔墙、工业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为难燃烧体外, 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防火墙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3)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 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 m,不应大于 54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