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0.6 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两种控制方式。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细水雾灭火系统: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 m3。
3.4.8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