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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对比(二)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13  |  发布时间:2020-05-25  |  专栏:考务信息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3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