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每年必考的建筑设备防火防爆知识点。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大于82.5℃(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1)供暖管道表面温度>100℃时,距离应≥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2)供暖管道表面温度≤100℃时,距离应≥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2)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5层,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4)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设施。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5)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应不小于10m。(2)排除和输送>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及易燃碎屑的管道:注: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风机等设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