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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199  |  发布时间:2020-10-28  |  专栏:考务信息

1.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2.干粉灭火系统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小苏打干粉)。

(2)以碳酸氢钾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

(3)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

(4)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

(5)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

(6)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磷酸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2)以磷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选择不同的添加剂用于不同的灭火对象。

(3)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可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

(四)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用。

(五)干粉的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当大量的粉末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火焰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转化,使自由基数量急剧减少,致使燃烧反应链中断,最终使火焰熄灭。

(2)隔离作用

特别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以起到防止复燃的作用。

(3)冷却与窒息作用

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一系列分解反应,钠盐和钾盐干粉在燃烧区吸收部分热量,并放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可燃气体的作用。磷酸盐等化合物还具有导致炭化的作用,它附着于着火固体表面可炭化,碳化物是热的不良导体,可使燃烧过程变得缓慢,使火焰的温度降低。

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二氧化碳为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为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五)系统组件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