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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知识点汇总

来源:学慧通  |  浏览量:1284  |  发布时间:2020-10-30  |  专栏:考务信息

1.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二)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

(三)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5)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6)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